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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办事指南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9 02:57:55 来源: 【关闭】
事项 1 :
权限内林木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占用林地的审批
依据: 国务院令 第 27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18 条第一款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申请材料:
依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 项目批准文件; (二) 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 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 (一)、(二) 项规定的材料。
审查条件和标准: 材料齐全
批准期限:20 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
相关许可机关: 无
许可收费: 无事项 2 :
林木采伐的许可证的核发
依据:国务院令 27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材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国务院令第 278 号颁布《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批准期限:20 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相关许可机关: 无
许可收费:无事项 3 :
防火期内进入林区证明的核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实施条例第 15 条第一款(二)、(三)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棵、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申请 材料:
1、申请人进入林区的申请
2、进入林区的区域范围所从事的事项
审查条件和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 本机关自定 )
批准期限:20 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相关许可机构: 无
许可收费: 无事项 4 :
核发林区木材运输证
依据: 国务院令 27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文件。
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 第 13 条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条件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 , 由收货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请 , 并提交下列单据和证明或其复印件 ;
(一) 运输山区林场的木材 , 应提交木材生产单位的出库单或检尺单 ;
(二) 运输平原林场和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木材 , 应提交采伐单位的出库单或检尺单 , 以及县 (市) 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副本 ;
(三) 运输农 ( 牧 ) 民个人从其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采伐的零星木材 , 应提交乡 ( 镇 ) 林业管理机构的证明 ;
(四) 运输边贸进口木材 , 应提交海关商检证明 ;
(五) 运输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木材 , 应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据和证明。
批准期限:
依据:国务院令 第 278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相关许可机关:无
许可收费:无事项 5 :
林区内经营加工木材的审批
依据:国务院令 27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 34 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申请材料: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先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查表》 , 向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请 , 经审批发证机关批准颁发木材和经营加工许可证后 , 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 领取营业执照 , 始得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条件
企 (事) 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具备下列条件的 , 可以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 ;
(二) 有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木材加工设备 ;
(三) 按规定配备了已取得木材检验证书的专 ( 兼 ) 职检验人员 ;
(四)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资金。第六条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程序
批准期限: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自收到审查表之日起 45 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发证 ; 县 (市) 林业主管部门自收到审查表之日起 15 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对符合发证条件的,报请地、州 (市) 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审查表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州 (市) 林业主管部门自收到县 (市) 林业主管部门报请审批的审查表后 30 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将审批意见连同审查表退回县 (市) 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相关许可机关:工商局
许可收费:无事项 6 :
权限内征占用林地的审核
依据:国务院令 第 27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18 条第一款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申请材料依据:
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一 ) 项目批准文件; ( 二 ) 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 三 )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四 ) 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 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 。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 ( 一 ) 、 ( 二 ) 项规定的材料。
审查条件和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 本机关自定 )
批准期限:20 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相关许可机关:无
许可收费:无事项 7 :
临时占用林地权限的审批
依据: 国务院令 第 278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申请材料:
依据:国 家林业局发布的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一 ) 项目批准文件; ( 二 ) 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 三 )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四 ) 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 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 。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 ( 一 ) 、 ( 二 ) 项规定的材料。
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临时占用林地的 , 应当由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与具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 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批准 ,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植被恢复费。确需砍伐林木的 , 除依法办理采伐手续外 , 应向被占林地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林木补偿费。
批准期限:20 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相关许可机关:无
许可收费:无事项 8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的核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一、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病虫害检疫三、部门出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四、注册资金证明
五、反映生产、检疫设施的证明;
六、技术人员的学历证及技术资格证书;
七、生产新产品种的应提供品种产权人的书面同意书。
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批准期限:20 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相关许可机关:无
许可收费:无事项 9 :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一、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苗木经营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的照片及产权或使用证明;
三、林木种子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仓储设备和种子检验仪器的清单和照片;
四、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五、资金证明材料;
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九条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批准期限: 20 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相关许可机关:工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