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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控灾建议书和限期防治通知书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7 09:17:33 来源:林业局关闭

 尉犁县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控灾建议书和限期防治通知书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及《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十一五”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的通知》(林造发〔2006〕13号)(尉政发〔2007〕38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尉犁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为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和预防控灾建议。
第三条 “尉犁县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控灾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尉犁县林业有害生物限期防治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第四条经县林业主管部门调查监测,发现较为严重的森林病虫害需进行防治的,应出具“通知书”。
当地主管部门采取了防治措施,但防治未达到控灾目的,森林病虫害危害仍然较为严重的,应出具“通知书”。当地主管部门不按制定的方案开展防治工作,致使森林病虫害危害仍然较为严重的,应出具“通知书”。
第五条经县林业主管部门调查监测,发现较为严重的森林病虫害需进行防治,当地主管部门不组织防治,经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协商,仍不组织防治的,应出具“建议书”。
第六条“建议书”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通知书”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发,加盖县林业局公章送达生效。
第七条“建议书”所建议内容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监督落实。“通知书”所通知内容由区林业局负责监督落实。
第八条 本制度由尉犁县林业局负责解释并由其负责具体制发“建议书”及“通知书”。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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